某省某县教育局原局长范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范某在担任某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主管教育经费分配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专项拨款共计12.3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商贸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从事营利性房地产投资,产生短期收益后通过虚增工程支出予以平账。2022年5月,该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范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供述犯罪事实。案件造成公共教育资源投入受损,导致3个教学楼建设项目资金缺口达87万元,严重影响当地教育事业发展。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二年,范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范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管理者须严守公款使用纪律,杜绝以营利为目的挪用教育专项资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