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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项目科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王某利用担任某市住建局项目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材料采购合同方式,将单位拨付的50万元工程保证金转入个人控制的某建材公司账户。在未履行审批程序情况下,王某以该笔资金作为质押担保,为亲属借款提供信用背书,实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经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向后,群众举报线索引发调查。王某于2023年3月主动退还赃款12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某市政工程因资金链断裂停工3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其所在单位因监管失职被追责,相关工程验收程序被迫中断。

审理过程

某市监察委员会依线索立案调查,调取银行流水及工程资料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剩余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违规使用公款进行个人担保,严守资金管理底线,维护工程领域廉洁秩序。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