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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基层人员叶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叶某利用担任某县教育局财务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专项经费报销单据方式,将教育系统专项拨款共计15万元分别转入个人账户及关联企业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营利性投资。案发后经某县审计局专项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向,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叶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0万元,但剩余5万元仍未追回。该行为导致某县多所中小学的教育装备采购项目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年,后因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查明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特定教育专项资金的完整犯罪链条。

再审过程中,叶某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配合提供资金流转明细。法院认定其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长期隐瞒资金真实用途,且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属情节严重。其挪用行为破坏教育专项资金管理秩序,导致多个惠民工程无法推进,引发群众对基层财政监管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审计局审计发现后移送监察机关,经初查、立案、证据补充及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涉案剩余5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系统人员须严守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强化审计监督在防止公款挪用中的关键作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