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国企改制期间张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某省某国企改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改制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贸易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操作大宗商品期货交易,累计获利48万元。案发系群众举报,经审计部门核查发现异常资金流向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违法所得20万元,并主动交代剩余资金去向。其行为导致国企改制工作停滞,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经鉴定,涉案资金无法追回,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张某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系临时周转非主观故意。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立案,经初审、补充侦查、再审程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判决结果
张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级干部身份认定为量刑情节,涉案资金损失计入犯罪后果。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过程中基层人员需严守资金使用规范,防止公共财产被非法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