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吕某公款质押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吕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利用负责环评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项目资质的方式,将单位专项资金320万元违规质押给关联企业。该资金本应用于环保设备采购,吕某擅自以单位名义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获取民间借贷利息差额约45万元。2023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经审计确认吕某挪用公款事实。吕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但剩余资金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万元。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管理秩序,导致专项资金无法按时到位,影响多个环保项目推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24年1月作出判决,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吕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应严守资金使用规范,防止职务行为异化为谋私工具,凸显巡视巡察在防治腐败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