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卫健委处级干部苏某挪用公款转借他人案
案件事实
苏某于2019年至2022年任职于某市卫健委财务处,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的方式,将单位专项资金20万元至30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将资金以借款名义转借给某医疗器械公司负责人李某,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期间获取利息差额约15万元。2022年6月,某市医疗系统群众举报苏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经市监委调查发现其账户资金异常流动线索,通过调取医院财务凭证和银行流水确认犯罪事实。苏某在初审阶段退还赃款120万元,对部分资金去向作出虚假说明,后在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时主动交代剩余涉案金额。案件导致某市三甲医院无法及时拨付采购款,延误患者救治设备采购,造成医疗资源短缺损失约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苏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苏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
案件意义
警示医疗系统公职人员应严守资金监管职责,防止公共财产被非法转借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