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建设集团原副总经理于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于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市政工程专项拨款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进度报告、虚增施工成本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扶贫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共计12.5万元。款项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投资理财产品,造成项目资金链断裂,致使3公里道路工程停工半年,延误扶贫搬迁进度。2022年巡视巡察组在核查某市交通基建项目时发现资金异常流向,经审计确认其挪用行为。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导致项目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80万元。其行为严重侵害国有资金安全,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廉洁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依巡视巡察线索立案调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公款专用原则,强化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管,杜绝职务犯罪对民生工程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