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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期间姜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姜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时,利用主管国企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处置协议、虚增改制成本等方式,挪用国企改制专项补助资金共计18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16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贸易公司进行高风险投资。2020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委调查核实姜某违规行为,其所在单位于2021年4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姜某在初审阶段退赔赃款80万元,但剩余100万元未予追缴,导致某国企改制项目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30万元。案件因原审程序瑕疵启动再审程序,重点审查其在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行为。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原审法院于2021年6月立案,由省监察委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补充起诉书后,法院于2022年3月公开开庭审理,组织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质证辩论。

判决结果

姜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涉案剩余100万元赃款继续追缴,其所在单位被责令承担改制项目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资金使用纪律,强化特定款物监管机制,防止改制资金被违规挪用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