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系统姜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姜某原任某省教育厅厅长,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利用分管教育基建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结算单据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拨付的专项教育资金共计1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金融账户。其中2019年挪用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0年挪用10万元进行股票投资,2021年挪用10万元购置奢侈品。资金被挪用后,姜某未按规履行审批手续,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归还。2021年8月,某省教育厅内部审计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姜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书面悔罪,但因其挪用公款行为持续时间长、金额较大,导致多所中小学基建项目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案发后,姜某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市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姜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教育系统资金管理应强化监督机制,防止公款私用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