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住建局原局长肖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18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肖某在担任某省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合同、虚增项目成本等方式,将本应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项拨款共计120万元人民币,分三次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某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但肖某擅自挪用用于个人营利性房地产投资,导致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停滞建设,造成国家财产损失逾80万元。2022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核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肖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6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如实交代全部挪用细节。其行为严重违反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管理规定,致使公共工程受损,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案件经初审发现线索后启动再审程序,纪检监察机关联合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调查,历时18个月完成证据收集,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肖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用财政专项资金,凸显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监管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