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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科员朱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朱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监管科科员时,利用负责招投标保证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中标通知书、篡改资金拨付台账等方式,先后12次将管理的专项招标资金共计125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他人账户。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20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其余资金被挥霍。2021年4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中心招标保证金异常流动,经线索移交,检察机关对朱某立案侦查。朱某在归案后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县重点工程招投标程序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严重损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原审法院于2021年12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朱某上诉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于2023年5月作出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

再审判决认定朱某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招投标领域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杜绝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对公共资源分配的破坏。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