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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卫健委原主任魏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魏某在担任某省卫健委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医疗物资采购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供应商资质等方式,将本应用于疫情防控专项拨款的28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投资理财产品。审计部门在2022年年度财政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医疗物资采购资金流向异常,经调取银行流水及比对采购台账,锁定魏某涉嫌违法线索。案发后魏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在初审阶段认罪悔罪,但因其作为省部级干部的职务特殊性及挪用资金造成医疗物资短缺的严重后果,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再审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补充调取了关键证人证言及电子数据,最终确认其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原审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后,上级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启动再审程序,于2023年7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魏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用特定款物,强化对医疗等民生领域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