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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基层干部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高某利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科科员职务便利,在负责某县工业园区土地出让金征收工作时,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应收土地出让金28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其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及购置豪华轿车,挪用期限长达11个月,造成国有资金长期滞留。2023年1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全部赃款180万元,但对部分资金去向仍存在隐瞒。该行为导致某县财政损失280万元,影响土地出让进度,造成公共资源管理混乱。

审理过程

案件由该县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超期挪用公款行为严重破坏公共资源管理秩序,应依法严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