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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局长石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石某利用其担任某省交通局局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项目、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共计15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赌债偿还,5万元用于非法经营地下钱庄。纪委监委在调查某省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问题时,发现石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其挪用行为。石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8万元,但未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滞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案发后,石某虽认罪悔罪,但未退缴剩余7万元赃款,其行为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二年。因新发现关键证据,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重新审理认定其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其退缴剩余7万元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省部级公务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监管需进一步强化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