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处长田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田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处处长职务期间,利用负责政府专项资金拨付的权限,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报告、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先后12次将管理的公款共计32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某贸易公司账户。该资金主要用于个人经营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及股票交易,产生非法收益约80万元。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局违规审批问题时发现田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犯罪事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田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但剩余120万元及非法收益仍无法追回。其行为导致国家专项资金被长期占用,造成国企项目延期及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行政审批领域的廉洁环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八年。田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审批人员必须恪守公职廉洁底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将面临更重刑罚,凸显权力监督与资金流向透明化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