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肖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间,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肖某利用分管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文件的方式,将单位环保治理专项经费3.2万元以个人名义质押给某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时间地点为某省生态环境局办公场所,犯罪主体身份为事业单位人员,职级为省部级。肖某在未经集体决策的情况下,擅自将公款转入个人控制账户,并通过虚假担保手续将资金用于非公务用途,涉案金额达3.2万元且未及时归还。2022年8月,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局财务监管问题时发现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肖某违规行为。案发后肖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造成单位资金链紧张及环保项目推进受阻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肖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以公款为个人提供担保等违规行为,维护国有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