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态环境局原科员丁某违反生态环保程序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丁某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员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现场检查记录、篡改环评报告等方式,违规为3家化工企业办理环评手续。其在审批过程中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2.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7.5万元存入侄子名下账户。2023年3月,该县财政局在审计中发现环保专项资金异常流向,将线索移送县监察委。经调查,丁某在案件审理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导致某化工园区非法排污事件发生,造成周边水域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丁某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保监管秩序,引发群众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法院于2022年12月作出有罪判决,丁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8月,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和庭审质证,依法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违法所得12.5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须严守法定程序,杜绝权力寻租,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