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局长范某挪用特定款物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范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地质灾害应急项目的方式,先后三次挪用本应专项用于生态修复的国有资金共计320万元。其中2019年5月挪用土地出让金150万元用于个人海外置业,2020年3月截留扶贫搬迁专项资金100万元归个人投资经营,2021年8月将救灾安置款70万元转入关联企业账户。涉案资金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设工程项目等手段掩盖流向,最终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非法经营。2022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发现其违规操作痕迹。范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过程中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并承认犯罪事实。案件导致某县生态修复工程停滞6个月,扶贫搬迁项目受损300余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后,因发现范某存在自首情节及部分赃款追回,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范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用特定用途资金,维护国有财产专款专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