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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副局长金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金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土地出让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土地整理项目文件、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将本应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共计285万元,转入其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产品,其余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1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土地出让资金流向异常,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金某在初侦阶段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对其余65万元赃款来源拒不说明。经二审审理查明,其行为导致某市重点市政工程项目资金链断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8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金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二审期间,辩护人提出资金用途属单位集体决策,法院经审理认定其主观故意明确,构成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违规处置特定用途资金,维护国有财产安全和公共资源管理秩序。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