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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改制中董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董某于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资产处置程序。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企业负债等方式,擅自批准将价值300万元的国有资产以20万元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其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分五次将非法所得转入境外账户用于购置房产。2022年审计发现该问题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专项调查,董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案导致国企改制方案严重偏离评估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超280万元,引发职工信访事件,破坏国企改革公信力。董某在初审中因证据不足被判处缓刑,后检察机关依再审程序纠正原判,认定其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构成典型程序性滥用职权行为。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部门移送线索后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重新调取改制档案并补充审计证据,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