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副局长高某挪用公款案

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副局长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高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分管污染防治的厅级干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环保项目的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单位专项治理资金共计35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个人地下赌场长期投注,100万元借给其弟经营非法采矿企业,剩余50万元用于购买高档房产。案发系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局资金流向异常,经审计部门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高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但在二审期间被发现其隐瞒部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导致剩余150万元无法追回。案件造成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停滞,导致某流域污染治理工程延误半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8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定高某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高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将公共资源用于个人或非法活动,凸显巡视巡察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关键作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