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处级干部邓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间,邓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监管一处负责人期间,利用分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金融风险排查报告、虚增企业融资需求等方式,先后12次挪用辖区6家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监管保证金共计286万元。涉案资金被其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非法放贷及股票投资。2023年1月,某市金融监管局在年度审计中发现专项资金异常流动,经纪委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侦查。邓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剩余136万元仍无法追回。案发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系临时借用未造成实际损失。该行为导致辖区金融机构监管资金流失,严重破坏金融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6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五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邓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违法所得286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金融监管部门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防止特定款物被滥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