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建设公司处级干部韩某挪用公款转借他人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韩某利用其担任某市交通局下属市政工程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虚增施工成本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公款共计280万元。其中涉及某市重点道路改造项目专项拨款200万元及应急抢险工程资金80万元,韩某将款项转借给其表弟张某经营的建材企业用于偿还高利贷。2023年9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审计部门核查确认韩某存在违法挪用行为。韩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该行为导致市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引发群众对国企资金监管的强烈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韩某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八年,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挪用专项经费的严重危害,警示工程建设领域需完善资金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