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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期间崔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崔某在担任某市国企改革办公室科级干部期间,利用负责国有资产清算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改制文件、虚增职工安置费用等方式,将单位暂存于其个人账户的280万元公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投资理财产品。案发时间地点为某省某市国企改制专项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发现崔某长期未归还挪用资金且账户存在异常大额流水。崔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交代剩余130万元用于营利性活动。其行为导致改制资金链断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20万元,严重扰乱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后,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2023年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启动调查,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经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法院最终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崔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涉案剩余13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期间相关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范改制资金被非法占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