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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改制期间林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期间,某省属国企改制过程中,林某利用其担任财务科副科长职务的便利,通过伪造资产处置凭证方式,将单位暂存于其个人账户的3.8万元公款用于股票投资。案发后经审计发现,该笔资金系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的异常流动。林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出具悔过书。其行为导致企业改制资金链受损,延误国有资产评估进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万元。2021年审计部门将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林某在挪用资金过程中存在销毁账目、隐瞒事实的故意,最终通过再审程序确认其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部门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林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证据链存在瑕疵,发回重审。某省监察委重新调查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经再审认定,林某挪用公款3.8万元用于营利活动,造成企业损失27万元,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期应强化资金监管,防范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处置国有资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