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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国企处级干部许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2年4月,某市某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许某利用管理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报销凭证方式,将单位拨付的3.5万元教育专项经费转入个人控制的亲戚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案发前许某未及时归还,导致资金被用于营利活动产生浮动亏损。2023年1月,纪委监委在核查该单位财务问题时发现许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挪用行为。许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全部涉案款项,并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但在二审期间未提出新证据。该行为造成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影响正常教学设备采购计划,直接导致3所学校的信息化建设延期。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许某对指控无异议;二审期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许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财务纪律,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处置公共资金的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