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科员何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间,何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政策法规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行政审批资金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单位专项拨款共计3.2万元用于个人经营。其犯罪手段为:以虚假项目申报材料骗取资金,通过私人账户进行资金流转,利用职权对相关审批流程予以放任。2022年8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开展营商环境专项审计时发现该局专项资金使用异常,经立案调查确认何某犯罪事实。何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主动退缴赃款2.8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公共资金无法追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公信力,破坏行政审批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以挪用公款罪立案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何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法院调取补充审计报告,组织庭前会议确认证据,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何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行政审批人员必须严守职责边界,杜绝利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维护公共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