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局副局长许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许某在2019年至2022年担任某市教育局副局长期间,利用主管校舍建设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合同、虚增项目成本等方式,先后三次从教育专项资金账户挪出公款共计32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某房地产项目,120万元借给亲属经营建材公司,50万元用于炒股。2023年4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随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审计确认许某挪用事实后,检察机关于2023年8月以挪用公款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许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280万元,并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某县两所中学建设延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600万元。
审理过程
经某市巡视巡察组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许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涉案金额达320万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系统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