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郑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郑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其对金融机构监管政策制定及信贷审批的职权便利,通过违规降低某省属国企贷款审查标准、伪造监管材料等方式,为关联企业获取共计3800万元信贷资金。郑某收受该企业实际控制人王某所送现金2.3万元及价值5000元购物卡,通过干预贷款审批程序使企业规避资本金比例限制,造成国家金融风险累积。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王某涉嫌非法集资案时发现郑某涉嫌违法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郑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赃款2.8万元,并配合调查。其行为导致监管失灵,破坏金融秩序,造成不良贷款率上升0.7个百分点,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万元。案件经原审法院一审判决后,郑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启动,由原审合议庭重新审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采纳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郑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自由裁量权谋私,再审程序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彰显对金融监管领域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