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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科员赵某挪用公款超期未还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赵某在担任某市法律服务中心社区矫正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监管矫正对象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培训项目开支的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拨付的250万元专项经费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其中1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235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及日常消费。2023年3月,单位在年度审计中发现资金流向异常,经核查后向纪委监委报案。赵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剩余130万元已挥霍殆尽。案件造成某市司法系统专项资金使用严重失范,导致3个矫正项目被迫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赵某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称因个人投资失败导致资金无法归还。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年7月移送起诉,2023年10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认定赵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

赵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涉案赃款未追回部分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系统国企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范资金挪用风险,维护司法公正形象。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