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生态环境局原处长姚某挪用公款案

某市生态环境局原处长姚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姚某利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虚增项目开支等方式,将单位专项环保资金共计12.5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账户。该资金被姚某用于参与非法地下采矿活动及高利贷投资,导致某重点流域治理工程停滞,造成生态修复费用损失约80万元。2023年3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向,经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姚某存在隐瞒事实、销毁凭证等行为。姚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6万元,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件因证据链不完整被发回重审,最终查明其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完整过程。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审计局初查后移送监察机关,历时18个月完成证据收集。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法院依法组织审理并公开开庭。

判决结果

姚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涉案剩余6.5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执法干部不得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再审程序有效维护司法公正与公职人员廉洁底线。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