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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保局钟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钟某于2019年任职某县生态环保局项目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材料的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专项拨款共计1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金融账户。其将资金用于非法放贷活动,累计造成本金损失80万元。2021年6月,因环保项目审计发现资金异常流动,县纪委监委启动调查程序。钟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其挪用行为导致多个环保工程停滞,造成生态修复资金缺口及环境污染风险。钟某在二审阶段仍对部分事实供述不实,最终被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钟某提出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钟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利用职务便利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