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厅级干部杨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杨某利用担任某市交通局基建管理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结算单、虚增项目成本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下属公路工程指挥部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共计320万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投资经营及偿还高利贷,其中150万元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账户。2023年8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线索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两项重点交通工程停工半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400万元,引发群众对政府项目资金监管的强烈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侦查,经初查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上级法院依法进行二审审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杨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超期未还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权力必须严防滥用,公款挪用超期不还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应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