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建设集团处级干部梁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梁某利用担任某市交通建设集团工程管理处处长职务便利,在市政工程项目审批中收受施工单位贿赂,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材料、违规降低审核标准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获取中标资格。其行为直接导致某市政道路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隐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共计38万元。2021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集团账目异常,经初核锁定梁某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梁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认罪悔罪。因涉案金额未达5万元立案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滥用职权行为严重损害国企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审计局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通过调取工程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审计财务数据等方式完成侦查,后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梁某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其主动退赃且犯罪情节轻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防止权力寻租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