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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原董事长韩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韩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改制资产处置文件的方式,将单位专项账户资金共计3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国企改制职工安置,但被韩某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获取收益。案发系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资金流向异常,经调取银行流水和财务凭证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韩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导致国企改制工作停滞三个月,造成职工安置方案无法按期实施,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案发后涉案企业已启动内部整改,重新建立财务监管制度。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部门发现线索并移送检察机关,经初查后决定立案侦查。侦查机关依法调取涉案企业财务资料,完成证据固定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查起诉工作,案件进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退缴的38万元赃款予以追缴,涉案企业承担行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应严守资金使用规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改制工作公正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