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崔某挪用公款案

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崔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崔某利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项目支出的方式,挪用单位专项经费共计3.5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其在内部审计中故意销毁财务凭证,将资金转入亲属名下账户并声称已用于公务支出。2022年7月,某省监委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崔某长期未归还该笔资金,遂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崔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挪用事实,但未说明资金具体用途及归还计划。该行为导致税务系统专项资金管理秩序混乱,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下降,损害了税收征管部门公信力。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于2022年8月立案侦查,经三个月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于2023年1月向某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一审程序审理。

判决结果

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退缴违法所得3.5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应严守资金管理职责,杜绝利用职权进行非法资金运作,维护财政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