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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国企改制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袁某在担任某县国资委改制办科员时,利用负责国企职工安置资金发放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本应用于职工补偿的专项款2.8万元人民币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涉案资金来源于某国企改制过程中划拨的职工安置专项经费,袁某将其中1.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另1.3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2年6月,该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调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由于挪用行为导致部分职工未能及时获得补偿,造成社会矛盾激化,引发信访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达3.2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袁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国企改制人员须严守公共资金使用规范,强化对特定款物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