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原副局长李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李某利用担任某市司法局分管财务的处级领导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法律文书、虚增项目开支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单位专项经费共计280万元。其中120万元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典当行用于周转,160万元转借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土地开发。案发后经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侦查。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赃款150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系临时借用且未造成实际损失。该行为导致司法局专项经费无法正常用于社区矫正工作,造成公共管理职能受损,涉案资金至今仍有30万元无法追回。
审理过程
案件由市审计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司法执法单位领导干部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私用损害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