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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副局长林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间,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副局长林某利用负责环保专项经费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材料的方式,将单位拨付的3.5万元生态修复专项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该笔资金本应用于某县湿地保护工程,但林某擅自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审计某省环保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异常流动,经调取银行流水和项目档案确认其犯罪行为。林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还2万元赃款,对挪用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系因家庭紧急情况临时借用。其行为导致湿地保护工程延期3个月,造成生态修复进度滞后,致使部分区域水土流失加剧,直接经济损失达12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监察机关初查,经立案调查形成证据材料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省部级干部须严守财经纪律,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挪用严重损害环境治理效能,凸显监督机制在关键岗位的重要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