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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银保监局处级干部董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董某在担任某省银保监局信贷监管处负责人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扶贫贷款审批材料方式,将本应用于乡村振兴专项贷款的200万元财政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被用于其经营的房地产项目投资,造成资金链断裂导致5个贫困县的扶贫项目无法推进。2022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董某名下房产异常增值,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查明,董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剩余50万元仍无法追回。其行为致使国家扶贫资金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金融监管公信力,导致相关区域近3000万元配套资金滞留未拨付。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董某以挪用公款罪被起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院综合其退赃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系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资金专用原则,维护信贷资金安全是保障民生工程的关键前提。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