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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姚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姚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专项环保资金共计4.2万元,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案发时间地点为2021年某省生态环境厅办公楼内,群众举报其违规使用环保专项资金问题。经审计发现姚某长期存在挪用行为,导致某重点生态修复项目资金短缺,延误工期3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万元。姚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如实交代全部挪用细节。其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管理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本案经群众举报启动初审,因原审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姚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自挪用专项经费,再审程序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生态环保领域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