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司法局科员陆某挪用公款案

某市司法局科员陆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陆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基层执法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案件执行款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保管的5万元公款违规质押给个人债务人李某。该公款本应用于支付社区矫正对象司法鉴定费用,陆某擅自挪用后用于为李某提供担保,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发放。2022年7月,纪委监委在核查司法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异常,调取陆某经手的财务资料后立案调查。陆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万元,并承认犯罪事实,但辩称系为单位化解债务风险。案件造成司法鉴定服务中断15日,导致3名矫正对象权益受损,引发群众对司法资金安全的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陆某挪用公款罪。陆某提出程序瑕疵异议,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陆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系统人员须严守资金管理底线,强化内部审计监督,防范公款私用风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