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省国企改制专项办公室原科员梁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某省国企改制专项办公室原科员梁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梁某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员时,负责改制企业职工安置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监管。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职工安置名单、篡改财务凭证的方式,先后三次将共计2.3万元的专项款转入个人控制的亲属账户,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及投资理财产品。案发前,梁某将部分资金通过虚构工程项目的方式返还至单位账户,但资金流向已造成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严重滞后,导致12名职工未能按时领取安置补偿款。2023年1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核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梁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赔全部涉案款项,但未如实说明资金具体用途。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后因证据链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判决,后因证据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终审判决梁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在国企改制等敏感领域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杜绝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特定用途公款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