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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基层干部陆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办事员时,利用负责税收征管数据核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辖区企业纳税保证金共计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茶叶经营账户。其中2022年6月起,陆某明知该笔资金需在三个月内归还,仍持续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及购置奢侈品,累计逾期达217天。2023年3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局征管数据异常,经调取银行流水和账目核查,确认陆某挪用公款行为。案发后,陆某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但剩余140万元资金已用于非法投资导致亏损。该行为造成国家税收监管资金严重滞留,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损害税务机关公信力。陆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二审期间虽承认犯罪事实但无悔罪表现。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六年,陆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超期未还,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因个人失职导致国家财产损失。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