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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马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马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财务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司法救助专项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报销凭证、虚增项目支出等方式,擅自将本应用于困难群众帮扶的5万元至2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金融机构账户。其中15万元用于偿还其因经营失败产生的个人债务,其余资金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3年10月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司法救助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调取银行流水和账目核查,确认马某存在挪用行为。马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其通过伪造审批手续、篡改财务报表等手段掩盖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37名申请司法救助的群众未能及时获得帮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且破坏了司法机关专项资金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审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调取财务凭证、询问相关人员、查封涉案账户等程序,最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马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系统人员必须严守专项经费使用规定,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与财政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