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处长金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金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专项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拨付的环保治理专项款共计1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他人账户。该资金被用于支持其参与民间高利贷非法放贷活动,造成资金链断裂风险。2023年,某县纪委监委在查处该省环保系统违规问题时发现金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步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金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赃款8万元,但剩余7万元拒不退赔,且对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该案导致某省重点流域治理项目延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引发群众对环保资金监管的质疑。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确认金某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放贷的事实,依法移送审理。
判决结果
金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涉案剩余7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将公共资源用于非法营利活动,强化对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