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厅下属国企原高管余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余某利用担任某省教育厅所属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擅自将单位承接的校舍建设专项拨款共计1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笔资金本应用于某县中学改扩建工程,但余某以工程项目垫资名义违规挪用,且在审计部门2022年6月专项检查中发现资金异常后,仍拖延达11个月未予归还。案发后余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85万元,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教育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造成公共教育资源浪费及不良社会影响。余某在任职期间多次违规操作财务审批流程,形成资金监管漏洞,致使挪用行为持续发生。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审计厅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历时14个月完成证据收集,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超期挪用公款行为严重破坏教育领域资金使用秩序,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