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省交通局原局长潘某挪用公款案

某省交通局原局长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潘某利用担任某省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项目、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将单位管理的300万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转借给关联企业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犯罪手段包括:以虚假合作意向书骗取财政拨款,通过私人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利用亲属名义开设空壳公司作为资金中介。2023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调查交通基建领域腐败问题时发现潘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犯罪事实。潘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但剩余20万元已无法追回。该行为导致某高速公路项目停工半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2023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同年8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经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刑法》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不仅破坏资金安全,更对公共项目造成实质性损害。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