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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科级干部李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李某自2019年起在某县教育局担任财务科职员,利用负责教育专项经费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报销凭证方式,将单位拨付的校园建设专项资金共计3.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微信零钱账户。该款项被用于偿还其参与网络赌博产生的高额债务。2021年5月,纪委监委在查处某县教育局招标腐败问题时,发现李某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遂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李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交代了挪用公款的完整过程。其行为导致某县第三中学基建项目进度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约20万元。案发后李某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但因其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纪委监委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教育系统基层公务员须严守财经纪律,不得将公款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维护教育经费使用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