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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局长陆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主管土地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项目资料方式,将单位土地出让专户资金共计12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账户。该资金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炒股等营利活动,累计获得收益3.8万元。2021年5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核后移交省监委调查。陆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土地出让资金监管失灵,造成国有财产流失风险,破坏土地市场正常秩序。

本案原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其挪用资金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要件,且存在'数额较大'的量刑情节。陆某虽有退赃表现,但其作为省部级事业单位负责人,长期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原审法院于2021年7月立案,省监委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3月一审开庭。再审程序因新证据发现于2023年6月启动,经省高院审理后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再审判决认定陆某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退赃表现及犯罪金额未达数额巨大标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尤其在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权力滥用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